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道德与法律(真正的自然法学(二)

友优资源网 2021-12-28 17:35:17 873人围观 ,发现0个评论 自然法实体道德

道德与法律(真正的自然法(二)

实体立法自己的宣传和生产自然法。因为公示是固有的,自然法是固有的规律。

实体的完备性——内在是首要的,只有实体存在这种内在,只有实体存在自然规律。

实体立法是为了克服其固有的公共性,可分为伦理和政治两个领域。实体分别在伦理和政治领域立法,道德和法律应运而生。

伦理场和政治场同时存在,两者的关系是:实体为自身的公共性立法是不够的。为了使公示本身合理,实体需要同时参与公共立法。也就是说,当一个实体面对合理的公共性进行立法时,其自身的自由是可能的。

在这里,伦理学领域处于一个根本的位置,这是由实体本身的特性决定的。实体的个体立法不可避免地存在于伦理领域。同时,实体只有能够立法,才能进一步参与政治领域的公共立法。

此外,实体总是在伦理领域实现自身的实现,而政治领域只与伦理领域相关联地存在。

当然,只有实体确认了,这两个字段才能明确区分。

这种伦理与政治的关系同时决定了道德与法律的关系,即伦理相对于政治具有基础性地位,而道德相对于法律具有基础性地位。

至于实体,他同时处于伦理和政治领域,但他需要认识到,只有从基本的伦理领域出发,即从道德出发,才能解决这一内在的公共问题,任何试图直接从法律上确立实体自由的努力都不会有结果。

此外,由于实体参与政治领域的公共立法,个人道德的合理性与公共立法的合理性相关。这种联系也意味着道德和法律具有相同的本质。当道德合理时,法律只是一种道德惯例。

因此,首先需要确认的是道德的合理性。如果法律有本质,那就必须体现在道德上。这种在道德中确认法律本质的知识就是道德哲学。它是法哲学,是自然法的知识。

自然法包括两个方面:法律应该是什么,应该是什么。自然法应该体现为一种自由要求,即实体试图克服自身固有的公共性,但它本身没有内容。自然法的内容存在于现实的法律中——道德和法律。

自然法的应然性的意义在于促进了实在法的立法进程,即法律的实际需要符合法律的应然性。本法应然与应然的关系只存在于实体立法中。事实上,它代表了实体理论对法律的支持,其实质是实体理论为法律提供了立法者——实体。

实体克服了自身的虚无主义之后,就有可能进一步克服道德虚无主义——立法中道德的“意见”状态。当然,这需要在实在法层面——道德层面对自然法进行理性建构。

因为自然法在历史上一直是个谜,所以现实中的法律实际上是以实在法的形式存在的,是与自然法相对立的另一种法律。从某种意义上说,法律可以分为自然法和非自然法——实在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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